花都法院審理認為,江先生主張被告在其住處區域進行加建隔音牆工作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而在訴訟過程中,廣州快速交通建設有限公司已在江先生住處附近的高速公路加建了隔音牆,江先生也確認被告在其居住地安裝了隔音工程,法院亦予以確認。
  對於江先生主張其居住區域的噪音環境需達到國家關於鄉村居住噪音的合理標準,而被告廣州快速交通建設有限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加建隔音牆後已達到規定的噪聲限值,江先生對此亦提出異議,故此被告仍應對噪聲控制予以完善。
  最終,花都法院判決被告廣州快速交通建設有限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個月內完善對江先生居住地的噪聲控制,以達到《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規定的噪聲限值。廣州快速交通建設有限公司向江先生支付噪音檢測費1245元,駁回江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標題:快速交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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